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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提醒大家!高速公路路肩開放是一個大陷
阱,因為速限改為60公里了,與主線道的
限速差很多,因為不知道這個規定,限速
110,跟平常一樣開到111,被開了一張五
千塊的罰單,天啊!是我收過最貴的紅
單,可能我的資訊太慢了,限速改了60公
里,竟然不知道,但我想收到這種罰單的
人應該很多,因為我還沒看到有人開這麼
慢!因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4116623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高原路370巷181號
「須至感到業雲所
聽候裁決
被通知人
拉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090605D48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网駕駛人(或一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各班艾特通和人民大)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行為人)地址
違規時間 109 年04月03日15時36分
「違規地點 國道三號北上65.6公里
|應到案日

年月 日
車輛
種類(深藍
【通知聯) 國道警交字第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代保管
物件無
自用小客車
應到案處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
電話:02-89786101
06月05日前
2.本軍校与記了頭至應到案處所缺候裁決」者,須感到業日期,成
斯,持本通知單對重聽被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或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業,
進行裁決之。
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筆記載之應
主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真人)姓名:

應到 48新北市政
案處府交通事件
ZFB200994 號
速限6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11公
公里
違規
事實
舉管道路交通管理 第33條1項 01 枚 05
違反
法條處罰條例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5000元)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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