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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提醒大家!高速公路路肩開放是一個大陷阱,
因為速限改為60公里了,與主線道限速差
很多,因為不知道這個規定,限速110,跟平
常一樣開到111,被開了一張五千塊的罰單,
天啊!是我收過最貴的紅單,可能我的資訊太
慢了,限速改了60公里,竟然不知道,但我
想收到這種罰單的人應該很多,因為我還沒看
到有人開這麼慢!

阿愷報氣象
31分鐘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4116623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高原路370巷181號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名
090605D48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同驾驶人(成。
「行為人)地址,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都照交種植和人区執)


種類(深藍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代保管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09 年04月03日15時36分
|違規地點 國道三號北上65.6公里
|應到案日期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應到案處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
15: 02-89786101
06月05日前
1.本草經約記「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 郵緻或向經要說代收之機
構繳納罰鍰」者,得依本草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被傳墩
納罰級
2.本草短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業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國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業,逾期不到案,
進行裁決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草記載之應
利業日期程,檢附相關證據及是資料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

陳述,受處罰人於自動加納後,若不該那麼事實者,仍得於繳納罰
現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09年04 月21日填單
【通知聯) 國道警交字第 ZFB200994
車主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應到 48新北市政
案處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事實
舉發道路交通管理 第33條1項 01 款 05
違反
法條處罰條例
「速限6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11公
公里
舉發國道公路警察局
單位
第六公路警察大隊龍潭分隊
€16: 03-4718083
未出土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5000元)
BEE+72078905000
填單人
職名章
Q8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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