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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13:34
LINE
駕駛人
(或行為人)


阿愷報氣象
23分鐘・
提醒大家!高速公路路肩開放是一個大陷
阱,因為速限改為60公里了,與主線道的限
速差很多,因為不知道這個規定,限速
110,跟平常一樣開到111,被開了一張五
千塊的罰單,天啊!是我收過最貴的紅單,
可能我的資訊太慢了,限速改了60公里,竟
然不知道,但我想收到這種罰單的人應該很
多,因為我還沒看到有人開這麼慢!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4116623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高原路370巷181號

車牌號碼
网駕駛人(或2
車主地址 行為人)地址
風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090605D48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各班文精通知人区執)



車輛
種類(深藍, 6
月 日
違規時間 109 年 04月03日 15 時36 分
|違規地點 國道三號北上65.6公里
· 中華民國 109年04月21日
06月05日前
2.本草經与記「將接網際網路、語音轉板,繳或向經要記代收之機
模繼納罰鍰」者,得依本草背面列印之罰鍰微納方式的代收辣模纖
納罰級。
2.本軍校与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業日期,克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孩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業。
進行裁決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書,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告知應歸十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
者,依本條例違反款規定處。
感到案期限末日為重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
項 石不服情者,應於接獲本至30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自用小客車
((通知聯) 國道警交字第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駕照或身分
代保管
物件無
車主
姓名
應到案處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
電話:02-89786101
事實
舉發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法作 處罰條例
應到 48新北市政
案處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4G+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舉發國道公路警察局
單位

83% |
速限6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11公
公里
第六公路警察大隊龍潭分隊
電話: 03-4718083
ZFB200994
第 33 條 1 项 01 款 05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5000元)
BEE72078905000
填單人
職名章

警員鄭鋼融 088270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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