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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分鐘・Q
提醒大家!高速公路路肩開放是一個大陷阱,因為速限改為60
公里了,與主線道限速差很多,因為不知道這個規定,限速
110,跟平常一樣開到111,被開了一張五千塊的罰單,天啊!
是我收過最貴的紅單,可能我的資訊太慢了,限速改了60公
里,竟然不知道,但我想收到這種罰單的人應該很多,因為我
還沒看到有人開這麼慢!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4116623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高原路370巷181號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同駕駛人(或
車主地址 行為人)地址
汽車駕駛人應
汽車所有人
090605D48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 其他行為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各班交陸域和大卷執)
「違規時間 109年04月03日15時36 分
「違規地點 國道三號北上65.6公里
|應到案日

年月
車輛
種類 (深藍
TF1:43
06
05 日前
2.本單核与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樣我決」者,須依應到業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重聽被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孩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業,
進行裁決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筆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育,新計相關證據及足資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即感到業流用)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
者,依本條例違反款完成,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1日 城單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9+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代保管
物件無
應到案處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
16: 02-89786101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ZFB200994
車主
姓名
舉發
單位
攀登 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應到 48新北市政
案處府交通事件
所: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71%
「速限6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11公
違規
公里
事實|
保 有出

第33條1項0105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5000元)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六公路警察大隊龍潭分隊
16: 03-4718083
BEE+72078905000
填單人
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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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警員鄭細融 Q88270
=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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