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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提醒大家!高速公路路肩開放是一個大陷阱,因為速
限改為60公里了,與主線道的限速差很多,因為不知
道這個規定,限速110,跟平常一樣開到111,被開了
一張五千塊的罰單,天啊!是我收過最貴的紅單,可
能我的資訊太慢了,限速改了60公里,竟然不知道,
但我想收到這種罰單的人應該很多,因為我還沒看到
有人開這麼慢!因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4116623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高原路370巷181號
被通知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090605D48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同駕駛人或社
「行药人)地址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國道三號北上65.6公里
|應到案日期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各班必精通人私)
109 年04月03日15時36分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女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年月 日
代保管

駕照或身分
|设統一編號
車輛
自用小客車
種類(深藍
違規


| 中華民國 109年04月21日
06月05日前
1. 本草經約記「將採網際網路、語音轉板,郵繳或向經要說代收之機
「構墩納罰鍰」者,得根本草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被请放
納罰城
2.本軍校与記了須至感到案處所聽核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孩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業,逾期不到業,
進行裁決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草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育,檢附相關證據及及資料識,適和感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感到案處所) 吾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
者,根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感到室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
舉發
陳述,受處罰人於自動繼納後,若不繼離發事實者,仍得於繳納罰
現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單位
事實
違反
法條
應到案處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
16: 02-89786101
車主
姓名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應到 48新北市政
案處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ZFB200994
件無
「速限6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11公
公里
道路交通管理 第33條1項 01 枚 05
處罰條例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六公路警察大隊龍潭分隊
電話:03-4718083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5000元)
BEE+72078905000
填單人
職名章
警員鄭鋼融
08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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