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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地址:台南
駛人
為人)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090923058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同駕駛入
地址
時間
109
地點 國道1號南向246.1公里處
日期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07月 12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照交被通知大收執)


年月
車輛
種類
15 53
民國 109 年 08 月09日
地址
自用小客貨
(銀灰,福特六和)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駕照或身分
日證統一編號

109 年 # 09 月 23 日前 事實
2.本草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薄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
-
09日 填單
7312-EX
1.本單經約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構照納罰級」者,得依本草背面列印之罰緩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版 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納罰鍰。
法條 處罰條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達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筆記載之廳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蒙處所)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
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舉發
陳述:受處罰人於自動繳納後,若不服舉發事實者,仍得於繳納罰
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單位
應到
案處

【通知聯〕 國道警交字第 ZDA289990
車主
姓名
違規56.5公尺,實距不足)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58桃園市政
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時速113公里,應保持
代保管
物 件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斗南分隊
電話: 05-5912884
自用小客貨 - 銀灰 - 福特六和
第33條1項02款01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3000元)
有出示
未出示
7312AXEX++03000
填單人
職名章
警員粘元槓 P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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