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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阿愷報氣象
23分鐘・
提醒大家!高速公路路肩開放是一個大陷
阱,因為速限改為60公里了,與主線道的限
速差很多,因為不知道這個規定,限速
110,跟平常一樣開到111,被開了一張五
千塊的罰單,天啊!是我收過最貴的紅單
可能我的資訊太慢了,限速改了60公里,竟
然不知道,但我想收到這種罰單的人應該很
多,因為我還沒看到有人開這麼慢!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4116623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高原路370巷181號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090605D48
駕駛人
逕行舉發
(或行為人) 附採證照片
姓名
車牌號碼
同駕駛人(或
車主地址
行為人)地址
「違規時間 109 年04月03日15時36分
|違規地點 國道三號北上65.6公里
應到案日期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各班处相连和大花秋)


年月

種類(深藍,
06月05 日前
To
1.本草經約記「得接網際網路、語音轉板,郵繳或向經要記代收之機
構收納罰級」者,得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限
納罰級。
2.本軍校与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後我決」者,須依感到業日期,成
所,将本通知草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孩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業,逾期不到案。
進行裁決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5起程,檢相關證據及資料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或罰機關(即感到案流程) 否知感十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
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心感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
「中華民國 109 年 04 月21日填單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代保管
物件無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應到案處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
€16: 02-89786101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ZFB200994
車主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單位
應到 48新北市政
案處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違規
事實
舉發道路交通管理 第33條1項 01 款 05
違反

法條
處罰條例:



舉發國道公路警察局
速限6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11公
公里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5000元)
BEE72078905000
第六公路警察大隊龍潭分隊
|電話: 03-4718083
填單人
職名章

警員鄭细融 088270 |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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