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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E 查核回應
此文為惡意不實資訊。

內文:“重大刑案、暴力犯罪!以前;依照規定都不可以到外役監獄!民進黨政府修改這一條法律,為了他們自己人修改!讓槍擊犯、殺人犯、幫派份子全部都可以到外役監獄!” 非事實。

事實:
1. 外役監條例在民國51年設置,遴選條件中當時有排除殺人、強盜罪不得遴選。但民國63年修法時就拿掉這兩罪,所以從那時候開始,即便是殺人強盜罪,只要資格符合都可以提出申請外役監。也就是說一直以來都沒有所謂以“重大刑案、暴力犯罪”或“槍擊犯、殺人犯、幫派份子”為排除條件,而是排除如逃獄、毒品、性侵犯......等。

2. 外役監條例至今,只有在民國109年的修法是民進黨執政時期進行的,且修正的是第四條,針對“量刑輕微之累犯”納入遴選資格,與上述“重大刑案、暴力犯罪”皆無關。

資料佐證

外役監條例沿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I0040013

外役監條例民國109年現行條例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11077EB092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2FFFFFA00^01816109052200^00000000000

外役監條例民國109年第四條異動理由及內容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11077EB092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FFFFFA00^018161090522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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