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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Rosalind 查核回應
自2003年起,雇主即不得因為外勞懷孕而解僱之,故從陳水扁前總統時代就有此規定。

資料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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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N0030014

外勞懷孕之問題 - 台灣法律網-律師事務所

今天是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的第二週年,根據該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勞雇間之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其中也明白規定雇主不得因為勞工懷孕而解僱(包括外籍勞工也納入保障)。根據兩平法(懷孕遣返觸法)、勞基法(懷孕須給假)再結合去年11月正式刪除外勞禁孕條款的外聘法(刪除禁孕條款),這些法令一變,使整個勞雇關係起了變化,難道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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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0366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並自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395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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