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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第4項規定處罰車主「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道路速限是駕駛人應遵守的行車規定,不應心存僥倖而有嚴重超速行為,才能維護自身及用路人安全,以免傷荷包,還會被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資料佐證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654

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道交條例第4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3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交條例沿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K0040012

https://traffic2.tyhp.gov.tw/index-15-354#gsc.tab=0

行政令函-電子公路監理網法規檢索系統

第四十三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65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全國法規資料庫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363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1、15、16、21~24、29、29-2、30、31、33、35、43 ~45、47、48、56-1、60、61、63、63-1、66、67、74、82、85、85 -3、86、92 條條文;增訂第 30-1、63-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K0040012

嚴重超速降為超速40公里 實施一個月1072輛汽機車吊牌 - 最新消息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桃園警方近來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6月30日後,我只超速40公里,為何被吊扣牌照6個月!」警方表示:112年6月30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新臺幣6,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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