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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朔哥哥 查核回應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第三款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處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三、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第七條規定實施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此消息為假。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9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及其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應予獎勵。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感染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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