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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
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
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
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
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
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資料佐證

交通部 110.03.30. 交路字第1090037825號函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6110

行政令函-電子公路監理網法規檢索系統

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 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 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 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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