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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4000 查核回應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第一項規定,閃光黃燈表示幹道,應減速接近小心通過;閃光紅燈為支道,應停止再開。

這並不是近期發布的新法條;用路人如果未依規定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處以新台幣 9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

資料佐證

MyGoPen查證參考:
https://www.mygopen.com/2022/11/flashing-light.html

即時查核|遇閃光紅燈需要停車再開的新法條?否則會開單?

網傳「新法條,遇見閃光紅燈須停車再開」的影片及訊息,內容聲稱用路人如看見路口閃紅燈,如果沒有停車再開,會被開單,這是新發布的法條。經查證,民國 78 年修正發布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就是閃光紅燈代表「停車再開」的規定,並不是近期發布的新法條;用路人如果未依規定遵守道路交通

https://www.mygopen.com/2022/11/flashing-ligh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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