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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於一般道路駕車時,如未依該標線指示行駛而任意變換車道,將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罰鍰。

資料佐證

http://appeal.tbkc.gov.tw/news_detail.aspx?id=37
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於分隔車道 不得任意變換車道 以免違規受罰

最新訊息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駕駛人於一般道路駕車時,如未依該標線指示行駛而任意變換車道,將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罰鍰。 交通局舉例說明:今(102)年9~11月間,即曾有一小客車駕駛人,行駛於本市前鎮區中山地下道

http://appeal.tbkc.gov.tw/news_detail.aspx?id=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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