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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正本
郵遞區號:970
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國福街 289巷168弄7號
受文者:林作芳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11916085B 號
勞動部函
機關地址:10042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
聯絡人:陳俊旻
代表號:02-89956000
*1111916085-092-001*
附件:
主旨:茲核准羅瑞銀君(以下稱新雇主)自111年8月24日起接續聘僱雇主林作芳君所聘僱之外
國人RENITA ATICA PRISTIYANA君1名(如說明十),從事家庭看護工工作,其聘僱許可期
間為111年8月24日至114年8月24日,請查照。
J220****** G3 -01 雙方合意
說明:
一、依據新雇主 111 年8 月30日申請表件辦理。
二、本案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得由新雇主申請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
本案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未經許可期滿續聘或由期滿轉換雇主聘僱者,新雇主應
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本案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新雇主應檢具出國之外國人名冊
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本部。
三、新雇主以每3個月為1期,於次期第2個月25日前繳納就業安定費。新雇主未依規定期
限或法定寬限期繳納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處理。惟新雇主若符合就業服務法
第55條第3項規定免繳就業安定費資格,符合資格之當月開始免繳就業安定費。倘資格
喪失時,將通知新雇主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部長許銘春
四、自前開接續聘僱之日起,新雇主應以該(等)外國人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
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期間內,分別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五、新雇主接續聘僱之外國人,倘於接續聘僱日前有違反本法或相關法規經本部限令出國者,
本部將廢止本聘僱許可函,惟新雇主聘僱該(等)外國人之名額,准予保留。
六、外國人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居留、延期或變更登記。請即持居留簽證或
外僑居留證向移民署申請居留或居留延期,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將處以罰鍰。
七、新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原因消滅時(如被看護者死亡),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
內,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
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之規定,申請轉換雇主或接續聘僱該外國人,如未依規定辦理,而
指派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
定核處。
八、東南亞為登革熱、傷寒流行地區,外國人入境後1個月內,如有發燒、腹痛、腹瀉、發疹
等症狀或任何身體不適,請儘速協助就醫。您如有疑問,請撥打電話1922防疫專線。
九、本案同意先核發外國人聘僱許可;惟外國人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但書情
事,即外國人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逾12年者,本部將依法處理。
性別:女
姓名:RENITA ATICA PRISTIYANA
十、外國人基本資料
國籍:印尼 護照號碼:AU588049 出生年月日:1991/06/23
十一、所聘僱外國人有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者,雇主應於合意終止關係日14日前以書面通知
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驗證之。未依規定辦理者,嗣後申
請遞補或重新招募入國引進時,將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不予許可。
十二、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受僱於僱主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幫傭,應由雇主
於其到職日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規定核處罰鍰。
十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可以利用市話或手機撥打1966,將有專人提供申請長照及相
關服務資訊。
十四、請加入「Line@移點通」,並綁定個人化推播,將推播個別化聘僱屆期、防疫及
工作權益通知,綁定問題可洽 1955 諮詢專線。
正本:林作芳君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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