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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疾管署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
雇主須定期安排外籍勞工健檢,本辦法修
正後,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
日)於105年11月5日(含)以後者,均以
「工作起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雇主
只要檢視聘僱許可函上聘僱許可期間首
日,即可安排外勞工作滿6個月、18個月
及30個月定期健檢。但於就業服務法修正
前生效之初次聘僱或短於三年聘期案件,
仍以「入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另針
對部分外勞因本辦法修正未能於法定期限
內辦理定期健檢,衛福部提供緩衝措施,
雇主應於今年7月5日前(緩衝期限)安排
外勞接受定期健檢,以維護國人及外勞健
康權益。
此外,針對因轉換雇主或工作 回頁首
素,超過1年未接受健檢的外勞,本辦法
同時增訂「雇主應自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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