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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委託人:
(下稱甲方)
受託人: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茲就甲方委託乙方協助向第三方辦理雙方約定之金融及借貸業務申請事宜,雙方特簽訂本契約條款如後,俾便共同遵守:
第壹條
乙方並非貸與甲方款項之金融機構(包含不限於銀行、金融機構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其他法人、自然人。乙方亦與王道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無任何關係。乙方受委託事項僅為協助甲方申辦各項金融及借貸業務,甲方因委託乙方申辦上開業務而對第三方負擔
借款利息、債務等相關法律責任,概與乙方無涉。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對第三方清償債務或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委託代辦契約書》
一、甲方同意以新臺幣50萬元整內授權乙方依其提出之申請資料及條件,協助向金融機構(包含不限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
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郵局等);其他法人(即除金融機構以外,一切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包
含不限於一般民間之融資公司等)、自然人(即未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業者或依民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一節所稱之自然人,包含不限於
商號、當鋪、代書、合夥、其他非法人團體、一般自然人、民間有资力之自然人等)辦理各項金融及借貸申請業務或先向其他法人
或自然人申辦,再轉向金融機構辦理。甲方並授權乙方得透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進行甲方相關之一切信用紀錄之徵信作業。
二、前項金額核准與否、實際核准款項、利率及具體撥款時間等,悉依貸與人為準,乙方對此不負保證之責。
第貳條
乙方受任期間至貸與人交付貸款為止。但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致本契約簽訂後一年內仍無貸與人承貸時,乙方得逕終止本契約。
第參條
甲方非如第肆條終止本契約者,應於確認收受貸款或乙方通知貸款到帳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第壹條金額之10%作為
乙方服務報酬。但若最終核貸金額小於第壹條金額,將以最終核貸金額計算上開服務報酬。
二、若貸與人有代償前貸或整合方案者,其代償或整合金額應併列入前項核貸總額計算。
第肆條
一、甲方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包含不限貸與人提出之利率、期數、還款期間等條件不合甲方預期),於簽訂本契約後至乙方為其向
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前表示終止本契約者,應於表示终止本契約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服務報酬貳萬元整。若甲方於乙方
為其向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後始終止本契約,則應於表示终止本契約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前條約定之服務報酬。
二、貸與人撥付貸款後,甲方非得終止本契約且應給付乙方第參條約定之服務報酬。
三、乙方於前三項情形尚有支出其他必要費用者,甲方應與服務報酬併付之。所稱必要費用係指乙方處理受任事項時為甲方所支付
之信用保險費、設定費(包含不限於不動產抵押、動產擔保設定費)、代書費、利息、銀行開辦費等費用。
第伍條
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包含不限於甲方未誠實告知個人評估單上資訊/甲方失聯2日或以上/甲方未於乙方限期內補正資料/甲方不於
約定期日配合照會或對保/甲方照會或對保時謊報重要資訊)致任一貸與人拒絕承貸者,乙方得逕終止本契約,且若本契約係於乙方
為甲方向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前因前述事由終止者,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服務報酬貳萬元整;若本
契約係於乙方為甲方向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後因前述事由終止者,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第參條約定
之服務報酬.
第陸條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關係企業、往來金融及貸款機構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並了解其蒐集之目的、
個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且已知悉甲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及自由選擇
不提供個人資料時,將對權益之影響。
第柒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經甲方確認以口臺灣
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甲方口不同意■同意乙方於受任期間內得為甲方代刻印章以為處理受任事項之用,且由乙方日後自行銷毀而毋庸另返還之。
三、乙方向甲方收受之一切款項均向因本契約所生之服務報酬或其他必要費用。甲方若仍認被詐騙,應先請乙方派請專業人員一同
報案及製作筆錄。若甲方未先聯繫乙方便自行到警局報案,致乙方所有銀行帳戶無辜被設定警示,甲方應以該帳戶被設定警示之日
起前三個月之平均營收為基數,乘以該帳戶被設定警示之日起至該警示帳戶解除日止之總天數,對乙方負賠償責任。
四、本契約係以電子數位方式交予甲方簽署,並亦以電子形式代替實體紙本提供甲方收執。
五、甲方口不同意■同意將本公司因本契約所應開立之發票均贈予特定公益團體。
六、乙方將依甲方下開地址作為向甲方寄送文件或之送達地。如有變更者,甲方應即通知乙方。甲方怠於通之所生之一切損害,悉
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七、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法令辦理。
本契約所有條款內容及效力經甲方在未受脅迫、催促且有合理審閱機會下確認無誤,而經甲方親自簽署如下
甲方:
i
乙方: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90845439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 31 樓
負責人:林柏君
案件編號:
BK02435
中華民國 112年 12月1 8
112.10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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