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

甲方所知乙方以書面提供及口頭告知之一切營業秘密,包含但不限於生產、銷售、人事、研發及財務與稅務範圍。

甲方同意針對上述之「標的」所訂立之保密協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知悉不得藉業務上獲知之秘密,對乙方或任何第三者有任何不良之企圖。

第二條

協定涉及保密的資訊和資料包括:

甲方責任:

甲方同意因參與本專案而知悉或持有乙方之商業機密及其他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及責任。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洩漏、公開或轉讓予其他第三人,亦不得為自己或其他人之利益,在雙方未正式簽立合作契約時逕自使用該標的。
甲方為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保密責任,應妥善保管有關的檔和資料,並對有關人員進行有效管理,以確保本協議的履行。
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限內,乙方發現有關保密資訊被洩露,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積極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乙方責任:

乙方在以書面形式(包括:郵件、傳真、磁片、光碟)向甲方提供標的資料時,得進行登記或備案。
對不需要保密或者已經公開的資訊和資料,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條

甲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乙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若乙方因此受有損害時,並得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合約價款最高五倍之懲罰性賠款。甲方員工之違約行為,亦視為甲方之違約。

第四條

如在專案執行過程中,甲方提前退出本專案,或專案完成後,即使甲乙双方的委任關係已告終止,保密的責任仍應繼續。

第五條

本合約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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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則訊息的內容,以下是需要特別留意或懷疑的地方: 1. 第一條中提到甲方不得對乙方或任何第三者有任何不良企圖,這可能意味著甲方在使用乙方的商業機密時有一些限制或限制。 2. 第二條中提到甲方有保密義務和責任,並且不得洩漏、公開或轉讓標的給其他第三方。這表示甲方必須確保保密資訊的安全,並且不能在未簽訂合作契約之前使用該標的。 3. 第三條中提到如果甲方違反協議,乙方有權終止協議並要求損害賠償。這意味著甲方必須嚴格遵守協議的條款,否則可能面臨法律後果。 4. 第四條中提到即使專案結束,保密責任仍然存在。這表示甲方在專案結束後仍然需要保護標的的機密性。 5. 第五條中提到如果有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將是第一審管轄法院。這意味著如果發生爭議,訴訟將在台北地方法院進行。 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些地方,因為它們涉及到保密協議的內容和條款,以及可能的法律後果。閱聽人應該確保自己理解並遵守這些條款,以避免任何潛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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