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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Amos Li 查核回應
影片為宣導遵守「停車再開」號誌之宣導。使用條文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5款:「一、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該條文並未於3/31加重處罰。且文中所提「這樣開你單,你連申訴的機會都沒有」並無事實根據。

資料佐證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5#:~:text=十五、行經無號,或在後跟隨迫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全國法規資料庫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六、駕車行駛人行道。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5#:~:text=%E5%8D%81%E4%BA%94%E3%80%81%E8%A1%8C%E7%B6%93%E7%84%A1%E8%99%9F,%E6%88%96%E5%9C%A8%E5%BE%8C%E8%B7%9F%E9%9A%A8%E8%BF%AB%E8%BF%91%E3%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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