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安安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安安 查核回應
(一)圖片及文字事實
警方已澄清無人在此被開單,而且罰款、法規都用錯。
該圖片為台東寶桑派出所警員在路口進行交通宣導,適時的提醒民眾要禮讓。

(二)相關法規
1、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本圖是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虛線是因未有行人穿越道而畫下的「讓路線」,及其後方有一倒三角型,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警方強調,本規定中的「或」字,代表非必要,民眾視狀況行之,但至少一定要減速再行駛較安全。

2、罰則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五項,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因此警方表示,「被罰三千六百元也是假的!」

3、「停車再開」這部分,其實不管哪隻腳著地,就算可以腳不著地還能保持車身平穩,「只要你停得下來、保持安全,警方都不會開罰!」

資料佐證

【更生新聞網_網傳警方路口等開單三千六百元 警:「謠言!而且法規解釋錯誤」】
https://www.ksnews.com.tw/20230407016-2/

【全國法規資料庫_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全國法規資料庫_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4

網傳警方路口等開單三千六百元 警:「謠言!而且法規解釋錯誤」 - 更生新聞網

最近臺東人才被「科技執法」「重新修正駕駛行為」,也有民眾抱怨「連車都不知道怎麼騎了」

https://www.ksnews.com.tw/20230407016-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一、標誌 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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