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Miku 認為 不在查證範圍
引用自 Miku 查核回應
112年6月30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同條第4項規定處罰車主「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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