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滿 55 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 規定之一者,得請領每人每月 3,772 元(但 101
年 1 月至 104 年 12 月為 3,500 元;105 年 1 月至 108 年 12 月為 3,628 元;109 年 1 月起為 3,772 元),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年滿 65 歲前 1 個 月為止。
1.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
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 1 級者,不在此限。
2.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 (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3.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4.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總額合計 50 萬元以上。
6.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 500 萬元以上。
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列入計算。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上述土地及房屋價值之計算:
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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