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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交下行政院112年6月28日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B號函,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第9項及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部分條文,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資料佐證


https://www.ilcpb.gov.tw/
https://ppl.report.ilcpb.gov.tw/index.php?catid=10&mid=569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https://www.chiayi.gov.tw/News_Content.aspx?n=455&sms=9150&s=784592

系統說明 - 主選單 -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交通檢舉系統

內政部交下行政院112年6月28日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B號函,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第9項及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部分條文,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第30條第1項第2款 汽車裝載時,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第30條第1項第7款 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第30條之1第1項 車輛機件

https://ppl.report.ilcpb.gov.tw/index.php?catid=10&mid=5696

未停讓行人執法標準維持3公尺 6月30日起罰鍰加重

交通部王國材今(27)日拍板定案,未停讓行人回歸現行車輛與行人間隔3公尺須停讓的標準,罰鍰提升則如期30日實施,包括罰鍰從新台幣3600元提升到6000元,還有道安講習3小時等。 警政署日前公告取締新措施,6/30起只要斑馬線上有行人,不論距離遠近車輛都必須讓行;若是行人尚未進入斑馬線範圍內,但汽、機車接近斑馬線時,行人站立於路邊且距斑馬線邊緣1公尺範圍內且欲穿越馬路時,駕駛人就應依規定暫停、讓

https://www.chiayi.gov.tw/News_Content.aspx?n=455&sms=9150&s=784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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