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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時,如需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變換車道。違反規定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處以新臺幣3,000元~6,000元罰鍰。
2. 交通局提醒各位駕駛人:駕車行駛變換車道時,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以使周遭人車知道本車行進動向,善用方向燈並適度保持相關人車之間距,不僅可減少車禍事故發生,亦可避免因此違規而荷包失血。
3. 違反規定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處以新臺幣3,000元~6,000元罰鍰。並非提高到4500元。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33
https://www.tbkc.gov.tw/Message/Bulletin/News?ID=50bd1a0d-2f84-4696-a0e6-ab6cb3f66f2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全國法規資料庫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十、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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