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國團救國團確實辦理許多公益性、教育性、服務性、健康性服務活動,2022年也有相關的連署活動。
2.救國團在41-58年間隸屬國防部是政府機構,無法擁有自有財產,但是當時的執政黨藉由其黨國不分的執政優勢,使救國團以自己名義於該期間內取得土地、建物。
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7年12月4日已許可救國團發還其員工互助金、退休準備基金(指定用途之負債準備)、助學貸款基金及急難濟助基金(可能包含各界捐款等非屬不當取得之財產在內,且屬指定用途之基金)等項目後,其餘均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應移轉為國有。
4.如各級政府之金錢補助,無償使用公有土地興建活動據點,以及大規模動員機關及軍方人力物力協助舉辦自強活動等,這些會是過去的公益活動產生爭議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