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Lin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章並沒有規範創制、複決兩權的年齡,所以不用修憲就能修《公民投票法》讓 18 歲有創制、複決公投的投票權。但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規定,則是明文寫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130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即便被選舉權年齡可以另外規定(例如另有法律調高參選總統的年齡要求),想要將選舉權年齡規範往下調,就必須要修改憲法。

不同意見出處

憲法增修條文中的修憲門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2
憲法明文規範選舉與被選舉權年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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