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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uienwt 查核回應
民法繼承編施行以來,採概括繼承無限責任為原則,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為給予繼承人更合理的權益保障,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等條文,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對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亦一律改採限定責任,並不設期限全面回溯;對於限定繼承陳報期間,也由原本「繼承開始」3個月內,改為「知悉其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

資料佐證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29-72535-a464b-1.html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周刊-進階搜尋-立法院三讀通過 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周刊-進階搜尋-立法院三讀通過 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29-72535-a464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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