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Lopez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Lopez 查核回應
眾所週知,法律文件重要的金錢數目 是連阿拉伯數字123,或中文一二三都不用,而是寫成 “One Thousand Only” 或 “壹仟元整”。
法律文件上重要的日期(如租約),也都不用縮寫,採取正式的 “December 31st, 2020”, 或 “民國壹佰零玖年壹月壹日“。

所以說,《該寫的謹嚴的已經寫的謹嚴了,剩下來的縮寫 簡寫的地方,通常是不重要的地方》,譬如簽名附屬的日期,美國支票上的日期(遠期支票在美無約束效力). 一般人不必過份擔心。(如果重要的話,應該考慮以正式謹嚴的模式來寫才是正途)

不同意見出處

https://www.law.du.edu/documents/aap/writing-tips-abbreviation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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