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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Asdfgh 查核回應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明文規定,在車輛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逐步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若由慢車道右轉彎時,則應於距離交岔路口 30 公尺或 60 公尺處,換入慢車道。若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通過修正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罰款將從600元到1800元加重為1200元到3600元;若非交警、義交、學校導護人員,譬如廟會或陳抗活動等,若亂指揮交通,將可罰1200元到2400元;另若未禮讓視障者皆將比照未禮讓行人加倍罰,汽機車將可罰2400元到7200元,自行車等慢車可罰600元到1200元。

資料佐證

https://auto.ltn.com.tw/news/7695/43

有打方向燈就沒肇責?監理所提醒:請注意燈要這麼打才對! - 自由電子報汽車頻道

行經路口欲轉彎時,需要多早告知後方車輛?方向燈可不是打了就能轉,交通安全規則有明定駕駛,應該要在多遠距離前打燈提示後方用路人,以免發生危險。

https://auto.ltn.com.tw/news/76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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