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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車輛變換車道或是要左右轉彎,都必須使用方向燈,而且方向燈的使用時機,是從車身仍在原車道(變換車道前),便開啟方向燈示意,一直到車身完全進入切換的車道(變換車道後),才能把方向燈關閉,以一般駕駛親身經驗,至少閃6下以上較合適,否則可處1200元到3600元罰鍰。

資料佐證

https://www.gonews.com.tw/law/mobile/4021/

方向燈要打好打滿!歐系車「變換車道只閃3下」恐被罰1200-3600元

汽車「變換車道」時,應全程使用方向燈,開過歐洲車、進口車的車主們,一定都知道方向燈上有兩段設計:第一段輕撥是給後方示意前車讓車、超車用,燈號只閃3下;第二段按到底是給一般轉彎使用。這習慣主要是歐洲國家的文化,而在台灣駕駛最多使用時機是「變換車道」時,不過也因為常沒有,而成為檢舉達人的告發目標。日前就有位車主行駛國道,從外車道切入內車道,又切出外車道,過程中方向燈皆沒有全程使用方向燈,僅輕閃3下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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