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Lin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清德競總發言人提出三大事證駁斥,
第一、賴清德從未與任何人共同經營任何公司,也未曾經營「海燕藥品公司」,根據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也並無「海燕藥品公司」的資料。
第二,「新藥審查業務」主要是由尚未改制為衛福部前的衛生署,其轄下之藥政處,以及當時尚未廢除的「藥物審議委員會」管轄,並非立委職權範圍,賴清德擔任立委期間,也從未參與過相關業務。
第三,預算審查決議皆為出席委員以決議方式通過,並非單一委員得單獨決定。

不同意見出處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9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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