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Lin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內文是捏造的職業笑話。
自己燒自己的財產從來不在「火險」理賠範圍。
燒自己的「財產」並傷到他人財產或性命,才叫「縱火罪」。未傷到他人財產或性命,不叫「縱火罪」。

資料佐證

http://4sacca.blogspot.tw/2011/06/blog-post_7409.html
雪茄律師的故事

雪茄律師的故事

有一位北卡 Charlotte的律師買了一盒極為稀有且昂貴的雪茄,還為 24隻雪茄投保了「火險」。結果他在一個月內把這些頂級雪茄抽完了,保險費一毛也還沒繳,卻提出要保險公司賠償的要求。 在申訴中,律師說雪茄在「一連串的小火」中受損。保險公司當然不願意賠償,理由是:此人是以正常方式抽完雪茄。 結果律師告上法院還贏了這場官司。法官在判決時表示,他同意保險公司的說法,認為此項申訴非常荒謬,但是該律師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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