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Lin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關於此類謠言,是故意啟動一般對跨性別朋友不夠了解的人,心中的誤解和敵意。
大家之所以現在會自動走到和自己性別樣貌符合的廁所,不是靠法律的規範,而是靠社會、文化的規訓。
在廁所內,不論生理男女或跨性別,除非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在廁所內窺視他人(參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一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或者行為達到刑法上的猥褻罪,否則不會走錯男廁或女廁就處罰。如果在廁所內做了真的上述違法行為,不管生理男、女或跨性別,都被法律禁止。

資料佐證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2/lp.html
自認為女性,修法過後到底是上女廁還男廁?

如果有人仍有男性LP,但自認為女性,修法過後到底是上女廁還男廁?

Q:如果有人仍有男性LP,但自認為女性,修法過後到底是上女廁還男廁? A: 我們以為從最無邊發散的想像中,也沒辦法推論出同性婚姻立法通過會影響到上廁所的規定。所以我們只能回答:你現在看到實際上廁所的狀況是怎麼樣,同性婚姻通過以後就是一樣。 我們首先再強調一次:本次民法修正各個提案共同的關鍵是民法第972條,把「婚約由男女當事人決定」改成「婚約由『雙方』當事人決定。」;尤版配合改動的地方,是配偶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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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很好的比喻!
(I Don't Know?)請問你是校長,你該怎麼解決?
(I Don't Know?)一個學校宿舍原本是按照”生理”上的男生女生來安排住宿的房間,100人中有兩個同性戀(目前同性戀比率),這兩個都是生理上是男生,心理上卻自認為是女生的同學,這兩個人要求按照他們心理上的認定住進女生宿舍,否則就是岐視。
(I Don't Know?)校長回答說學校原先規定就是按照四生理上的區別(民法),但是這兩位學生主張修改學校規定,把校規改成可以按照自己”生理”或”心理”上的認定去住進宿舍,原來的98位學生出來抗議,說這會影響到我們原來的生活。
(I Don't Know?)校長說,要不這樣,我們立一個特別法來保障你們,把一些宿舍區隔出來給你們兩個專用,這兩位學生強烈抗議,說這個是岐視,你們還是沒有承認我們是女生的事實,並且認為要改正這98位學生的錯誤觀念,所以要另立一個性平等規定,強迫ˊ教導這98位學生要同意只要”心理”上自認為是女生的就是跟其它”生理”上是女生一模一樣, 享有同樣進女生廁所浴室及宿舍的權利。
(I Don't Know?)其它98位同學出來抗議,說民主社會,我們投票決定(公投),這兩位學生說這是人權問題,不能投票決定,堅持修改原有學校的宿舍規定,並且還要強迫其它98位學生要上性平等的相關課程,不接受這樣觀念的就是岐視。
(I Don't Know?)請問你是校長,你該怎麼解決?
(這個案例在美國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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