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Lin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關於此類謠言,是故意啟動一般對跨性別朋友不夠了解的人,心中的誤解和敵意。
大家之所以現在會自動走到和自己性別樣貌符合的廁所,不是靠法律的規範,而是靠社會、文化的規訓。
不論生理男女或跨性別,除非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在廁所內窺視他人(參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一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或者行為達到刑法上的猥褻罪,否則不會因為使用廁所或更衣室就受處罰。如果做了上述違法行為,不管生理男、女或跨性別,都被法律禁止。

性別平等教育法是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政策擬定及推動工作的法源基礎,把性別概念從生理性別擴展到性別特質、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強調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性平教育和品德教育並行,共同打造沒有性別歧視、偏見、霸凌與暴力的健康學習環境,並不是任何強迫與限制。


此案例不能使用特別法規範,因為會用到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前提必然是有兩個以上的法律,針對「同一件事」各自做了不同的規定,我們才需要去決定哪一個應該優先使用。假如兩個法律根本規定不一樣的事情,各自在各自的領域裡發揮效力,那就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無關了。
  

資料佐證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2/lp.html
自認為女性,修法過後到底是上女廁還男廁?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28/1086074/
校園留不留性平教育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31.html
特別法與普通法

如果有人仍有男性LP,但自認為女性,修法過後到底是上女廁還男廁?

Q:如果有人仍有男性LP,但自認為女性,修法過後到底是上女廁還男廁? A: 我們以為從最無邊發散的想像中,也沒辦法推論出同性婚姻立法通過會影響到上廁所的規定。所以我們只能回答:你現在看到實際上廁所的狀況是怎麼樣,同性婚姻通過以後就是一樣。 我們首先再強調一次:本次民法修正各個提案共同的關鍵是民法第972條,把「婚約由男女當事人決定」改成「婚約由『雙方』當事人決定。」;尤版配合改動的地方,是配偶與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2/lp.html

校園留不留性平教育 正反意見今交鋒 | 蘋果日報

性別教材小六教自慰、高中教性愛自拍再度引發爭議!包括多所學校家長會長、家長及高雄市議員,今上午在高雄市議會召開「給我品格教育:不當教材退出國中小校園」記者會,會中高雄市監督不當教材家長聯盟代表洪志和說,目前性別教育有性平等於多元、有怕被說歧視同志等迷思,學生需要「正面引導而非負面教導」,他更舉例高中教學生性愛自拍不要露臉、不要備份等作法荒謬,認為應加強品格教育、適齡性平教育與生存教育。與會的醫學博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28/1086074/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同性婚姻立專法比修民法好?

Q: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同性婚姻立專法比修民法好? A:錯。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指適用順序的先後,根本不是法律好不好的意思。「同婚專法」跟民法之間,更稱不上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有人說立專法來保障同性婚姻是比較好的方式,因為有一個法律原則叫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既然優於,那就是對同性伴侶的比較好的,何不接受呢?但是,這個對「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嚴重誤解,所得到的錯誤結論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31.html
此查核回應尚被用於以下的可疑訊息
請問你是校長,你該怎麼解決?

一個學校宿舍
原本是按照”生理”上的男生女生來安排住宿的房間,
100人中有兩個同性戀(目前同性戀比率),
這兩個都是生理上是男生,心理上卻自認為是女生的同學。
這兩個人要求按照他們心理上的認定住進女生宿舍,
否則就是岐視。

校長回答說學校原先規定就是按照生理上的區別(民法),
但是這兩位學生主張修改學校規定,把校規改成可以按照自己”生理”或”心理”上的認定去住進宿舍,
原來的98位學生出來抗議,說這會影響到我們原來的生活。

校長說,要不這樣,我們立一個特別法來保障你們,把一些宿舍區隔出來給你們兩個專用,
這兩位學生強烈抗議,說這個是岐視,
你們還是沒有承認我們是女生的事實,
並且認為要改正這98位學生的錯誤觀念,
所以要另立一個性平等規定,
強迫教導這98位學生要同意

只要”心理”上自認為是女生的

就是跟其它”生理”上是女生一模一樣

享有同樣進女生廁所浴室及宿舍的權利。

其它98位同學出來抗議,
說民主社會,我們投票決定(公投),
這兩位學生說這是人權問題,
不能投票決定,堅持修改原有學校的宿舍規定,
並且還要強迫其它98位學生要上性平等的相關課程,
不接受這樣觀念的就是岐視。 請問你是校長,你該怎麼解決?

這個案例在美國已經發生!
一旦同性婚姻通過,
就是全面承認”心理”上自認為是男生與女生的權利,
你沒有拒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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