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Lin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保險對象看病時,因為沒有保險憑證而必須自己先付醫療費用,如果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颱風)或是本署或投保單位所造成的因素,以致於無法在看病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保險憑證向原就診的醫療院所申請退還費用時,可以檢具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申請核退保險醫療費用。

資料佐證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9D717774D5E1ADE9&topn=3185A4DF68749BA9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簡介及申請相關表單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一.受理申請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 各業務組 地         址 轄  區  範  圍 聯絡電話 臺北業務組 10041臺北市公園路15之1號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 (02)25232388 北區業務組 32005桃園巿中壢區中山東路3段525號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9D717774D5E1ADE9&topn=3185A4DF68749B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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