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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096057GB NEM-7616 1120708 0809 409 128771 18379001C9
NF
日期:2003/07/08


駕駛人
(或行為人)




相片編號
華民國112
0229
逕行舉發
依據採證照片
一片隨附)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逾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手機掃描QRcode, 線上查詢及繳費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中正一分局交通分隊
(3)1120714015-00019-3 01770. (通知聯)北市警交大字第
性別
地址
出生
年月日
車牌號碼 NFM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12年 07月
08 #
08 時
09分
違規地點 市民大道平面(林森—金山北〕 |違規
應到案日期 112 年 08
1.本單经剑就「得採鋼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事實

27日前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年07
預侧方向 車尾
地點代6409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
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
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
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
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內到案。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
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飯後30日內向機





車輛
種類
行為人地址 241 新北市三重區
13

重機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
舉發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一1案者,進行栽 違反第43條1項2款

€ 同駕駛人(或

代保管
物件
行為人)姓名 沈昊康
限速40公里,經測時速87公里,超速
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
有出示
未出示
A91574825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2,000
23221819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2000元)
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元)
真單人 敬
職名章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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