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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進入隧道時間 日期:2018年07月08日19時38分03秒
離開隧道時間 日期:2018年07月08日19時38分46秒
地點:萬里隧道往萬里方向 距離:952.5公尺 通過時間:43秒 速度:79公里
8226-YD 1070708 1938 4000012 萬里區寬同巴里 D002 謝志成 1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V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
候裁決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070901D48
駕駛人逕行舉發
(或行為人


附採證照片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行為人地址。
違規時間 107年07月08日19時38分
違規地點 萬里隧道往萬里方向
應到案日期
年09
107
月01 日前
1. 本單燈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繳
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緩。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将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監護
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業者,進行裁決之。
| 3. 被通知人認為受整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通知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本條
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業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之
次日代之。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陳述:
受處罰人於自動繳納後,若不服舉發事實者,仍得於繳納罰鍰30日内向
處罰機關陳述。
華民國107年07
月18

填單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車輛
種類
(通知聯)新北市警交大字第
男 地 址本單可至郵局或超商門市繳納罰鍰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車主
姓名
應到
案處

舉發
違反第40條
法條 第
舉發
單位
同駕駛人(或 一
行為人)姓名

交通大隊
(02)2225-5999
代保管
物件 無
有出示
107年07月08日19時38分03秒通過區間測速起點、107年07月08
違規日19時38分46秒通過區間測速終點、距離952.5公尺、通行時
事實問43秒、經測平均時速79公里,超速29公里
CG9330078
未出示
填單人
|職名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0項00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1800元)
條 項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元)
48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822678YD++01800

小隊長 陳瑞芳
舉發員警:謝志成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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