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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
V轉帳、郵微或向經委託
代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汽車駕駛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ˇ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120904D68
民眾檢舉舉發
附採證照片 黑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年月
車輛
種類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與雅楓街口
|應到案日期
地 址
921-NYZ
同駕駛人成 421 台中市后里區
行為人地址
112 06 月26日17時09分
重機
違規記點可查詢
「監理服務網」 通知聯) 中市警交字第
1921NY2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
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1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嚴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年07月21 日填單
車主
姓名
舉發
代保管
行為人姓名
檢舉時間 112年07月01日
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臨時停車
GFJ106048
大雅分局
交通組
單位 04-25665192
違規
112 # 09 A 04
日前事實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違反第55條第1 項第02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500 元)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法條第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進行裁
條第
項第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處所
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921+36NYZ+00500

填單人
職名章
有出示
未出示
逾 期
ZZ8897

巡官
林愈勝
臺中市交通事件
裁決處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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