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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V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駛人民眾檢舉舉發 MAZDA 別
一為人) 附採證照片 白
彰化縣警察局(附採證相片)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通知聯〕
(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年月日
車輛
種類 自用小客車
地址
一間 112年 09月 18日 17時 27分
鹿港鎮中山路248號
車主姓名
彰縣警交字第 IHA081686 號
*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業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票日期者,將於
延续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代保管

保險證
有出示
未出示

事實
舉發
112年 12月 14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違反第43條 Lip 04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緩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法條 第 條項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
決之。
2.本單燈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應到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進行戲 案處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
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舉發
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
(記3點)
彰化縣警察局
112年09月18日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

24000元
彰化監理站
04-786-71E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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