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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新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經商字第109065359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公告事項:
檔號:
保存年限:
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擴散,自即日起本市
商圈之業者及消費者均應全程佩戴口罩。
依據: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於109年4月10日記者會指
示暨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辦理。
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自109年4月10日起至該
中心解散之日止,針對商圈管制,業者及消費者均應全程佩
戴口罩。
二、於公告事項一所列期間,經本府人員、警察人員、區公所人
員或商圈組織(含商圈業者)提醒勸導仍不佩戴口罩者,得拒
絕其進入商圈(商圈名單詳如附件)。
三、經前項人員拒絕其進入商圈仍執意進入者,本府得依傳染病
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
5, 000元以下罰鍰。
市長侯友宜
第1頁 共1頁
新北市政府公文用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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