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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宜蘭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旅商字第1100086224A號
公告事項:
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預防疫情擴散,公告宜蘭縣境
內下列場域,自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餐飲業禁止提供現
場飲食,可實名(聯)制外送或外帶。
依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
第1頁 共1頁
公告宜蘭縣境內餐館業及便利商店業等其他相類提供現場餐
飲之營業場所,自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期間,應落實以下防
疫措施:餐館業、便利商店業、超級市場、百貨公司、量販
店、連鎖加盟店、夜市、市場、商圈或其他相類提供現場餐
飲之營業場所,應即刻禁止提供現場飲食,可實名(聯)制
外送或外帶。
二、違反本公告且拒絕改善者,本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
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縣長林姿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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