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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以裁處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參考[1],第三篇 分則;第一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63條 <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2)刑警局對社群網路散播不實假訊息,必需同時符合《出於惡意、虛偽假造、跟造成危害要素》警方才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偵辦,並移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審理。刑警局對謠言惡意和危害的認定從寬,通常只要有事實作基準,意見表達基本上予以尊重,不起訴。刑警局起訴的案件只有檢舉案件的30%。
(4)高雄簡易庭法官認為,貼文內容只要是具有一般正常智識經驗的人看到後,不會誤信為真,所以《未引起畏懼、恐慌之情》因此裁定不罰。也就是說雖然認定是不實假訊息,但因法官認定沒有危害社會,所以不構成處罰的條件。
(5)法官裁決代表法官的個別意見,不服者可以上訴。

不同意見出處

[1]社會秩序維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7&kw=社會秩序維護法
[2]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70

社會秩序維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兒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五、曾犯刑法第二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7&kw=社會秩序維護法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由警察機關或該管公務員為之。因他人違反本法行為致其權益直接遭受危害之人,亦得為口頭勸阻。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責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或監護者,應以書面通知之。 本法所稱裁處確定,係指左列各款情形而言: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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