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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政客拿“消防署”的預算來質疑政府消防預算編列太低,事實上“消防署”的預算只是中央層級負責督導行政業務,實際上還有”消防局“的預算,救災的是各地方消防局,地方消防局預算依照法規是由地方政府編列,所以新北市消防局預算就是新北市政府編列,屏東縣消防局就是屏東縣政府編列。


詳細說明:
1. 數發部是二級機關,消防署是隸屬內政部之下的三級機關,拿不同級別機關的預算來比較完全不合理。

2. 消防預算有中央(消防署)和地方(消防局)預算。兩者預算各自編列使用,負責的業務也不同,在消防法施行細則和地方制度法都有明確規範。不過,中央也會提供地方補助款,例如:消防車的採購是地方政府預算必須編列的,但中央也會提供消防車汰舊換新補助。

- 消防署是中央級別,預算由中央編列;消防局則是地方級別,預算由地方政府編列。
消防署是業務指導單位,負責的是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各地消防局才是真正執行消防救災的工作,宜蘭縣或新竹市發生火災不會是由隸屬中央的“消防署”派消防車消防人員去救火。(資料:內政部消防署業務職掌)

- 所以質疑消防裝備預算太少,應該是要求地方政府提高消防裝備預算編列,而各地消防局裝備需要更新也是報請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年度預算編列時再來跟中央要求增加地方預算;而非要求中央來編列全國各地的消防裝備預算,如果所有的事務都要中央負責,那要地方政府做什麼?(資料:消防法施行細則、地方制度法)

3. 112年消防總預算為328億(中央29億+地方299億),113年為367.28億(中央34.36億+地方328.35億+前瞻4.57億)。112年數發部預算為217億(公務57億+前瞻160億),113年為224.6億(公務73.6億+前瞻151億)。整體看來,不管是112年或113年都是消防預算多過於數發部。

- 中央112年有編列消防署預算29億,各地方政府消防局編列預算299億,所以整體消防預算中央加地方總共328億。113年度中央編列預算為34.36億,其餘還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編列的4.57億,而地方政府則編列328.35億。等於113年消防總預算為367.28億。

- 112年數發部只有中央的預算217億,各地方政府並沒有“數發局”,但是全台灣的數位發展相關的業務全部都是由數發布負責。(資料:Yahoo 2023/9/25)

- 112年數發部被說有217億預算是被計入公務預算57億和前瞻預算160億。但其中公務預算32億和前瞻預算都是因為業務權責調整,將過去分屬各部會數位相關的業務,改交由數發部負責,因此預算也就跟著轉移過去,並非為數位部成立所新編預算,例如海纜、光纖網路、分配頻譜、頻率、網址等,之前是交通部、NCC等各單位的業務。前瞻預算160億元,大多數也是包含之前就在原部門已經執行一半的預算,因業務重新分配移轉給數發部繼續執行。其中也包含數發部規劃的專案如低軌衛星、數位人才培育等專案。(資料:數發部 2022/11/18)

- 數發部113年提出的公務預算為73.6億,前瞻預算151億(部分也是各部會業務和預算移交),總計224.6億。(資料:數發部預算書)

資料佐證

內政部消防署業務職掌
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526

消防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02

地方制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526

Yahoo 2023/9/25
https://ynews.page.link/WZxwe

數發部 2022/11/18
https://moda.gov.tw/press/clarification/2514

數發部預算書
https://moda.gov.tw/information-service/govinfo/budget-financialstatement/budget/1103

消防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消防局承辦。在縣(市)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市)警察局承辦。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經常舉辦防火教育及防火宣導。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02

地方制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救火英雄悲歌…消防年度預算遭爆「不合理偏低」 消防署公開實際金額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請支援消防」! 近10年台灣殉職消防員人數高達43位,屏東明揚科技發生爆炸案,奪走4位英勇消防員性命,痛舉國哀悼,也引發各界關注消防人員安全疑

https://ynews.page.link/WZx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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