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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維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黃建維 查核回應
一、我國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制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等法規執行,上述文章內不當管教之行為,主管機關會以相關法規處罰,並非112年3/1開始執行。
二、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為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發布,並不代表教保相關人員於112年3月前進行不當管教行為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處罰。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71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202#lawmenu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二、在教保服務機構(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擔任教師、教保員,或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並實際服務滿五年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園長資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71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保相關人員:指幼照法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下列教保服務機構人員:   (一)負責人。   (二)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   (三)教保服務人員。   (四)前三目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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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幼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大家注意⚠️
今年3/1開始,就「執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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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太難,實例一下給大家參考,比如:
1-老師不可用餐直接餵食(讓孩子自己吃,鼓勵孩子吃飯,不可勉強孩子)

2-不可走路危險就請孩子重走(老師可以跟孩子一起走)

3-不可罰站

4-不可罰跑操場

5-不可午休不睡覺就讓孩子站或坐著(孩子可以躺著)

6-不可讓孩子在教室外吃飯(這動作就構成體罰了!)~孩子用餐要在老師身邊,老師鼓勵孩子多吃

7-不可餵食(老師餵食的動作也是體罰),不可強迫孩子一定要吃完,可以減量~時間到了,和孩子討論要再吃多少,等待孩子好了,再一起離開餐廳

8-不可跟孩子說,要跟阿姨留下在餐廳(孩子留在餐廳,構成體罰~也不可以跟孩子說)

8-不可跟孩子說要去其他班級上課,真的帶孩子去其他班級,就是體罰

9-不可讓孩子的手黏在一個位置不能移動,是限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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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很嚴格,班級兩位老師要互相配合。
若一位調查有體罰之實,另一位搭班老師也要一併罰,確定有體罰或不當管教,公告校名與教師姓名、附幼校長與加害者皆罰款、考績也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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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為以上,就放棄教他們

因為~
無作為也不行,被通報一樣列入調查,還是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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