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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一、我國對於日本食品輸入之立場,是以國人健康為優先考量,持續執行嚴格的管制措施,對於福島、櫪木、群馬、茨城、千葉等五縣產品仍採取暫停輸入管制措施。

二、日本出口至我國之日本食品應符合我國「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且所有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其產地需載明至都、道、府、縣產地證明;另日本輸入特定地區之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食品輸入查驗。

三、為維護輸入食品衛生安全,自日本福島核子事故後,食藥署針對嬰幼兒食品等8大類及茶類製品進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者始得輸入;倘產品查獲不合格產品,即命業者將產品辦理退運或銷毀,並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於食藥署官網公布不合格產品相關資訊。另檢出微量輻射者,食藥署已依立法院決議事項盡全力對業者進行勸導溝通,自願性辦理退運或銷毀,並於輸入許可文件註明檢出輻射數值。

資料佐證

https://www.mohw.gov.tw/cp-17-414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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