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Asdfgh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Asdfgh 查核回應
高院法官錢建榮過去曾在判決中直接指出,監視器只能用在公共安全和犯罪防治,拿監視器做裁罰依據違反比例原則,還可能侵害人權。
違規人拒絕在舉發單上簽章或拒絕收受舉發單,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行為人,並記明事由及交付時間,如果未依規定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在舉發單上記明理由,很容易會被法官認為舉發單未合法送達,判決撤銷。

不同意見出處

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918-6693-27.html
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11-29860-1.html

https://theme.udn.com/theme/story/6774/3048846

監視器抓違規 法官打槍! 還有哪些交通罰單NG了

員警開出的交通罰單,近年來不服氣的民眾越來越多,申訴、上法院打行政官司越來越平常,罰單遭法官打槍撤銷也日益常見。警政署蒐集法院撤銷舉發事由,由交通隊舉辦講習,強化交通執行程序,提升交通執法品質,民眾更可參考如果有類似情事,可提申訴及行政訴訟,保障權益。

https://theme.udn.com/theme/story/6774/304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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