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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郭家睿 查核回應
引用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資料佐證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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