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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國保另外也提供生育給付、身障年金、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等保險給付,其中喪葬給付是被保險人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年滿65歲以上民眾,因為已經不是國保被保險人,且已開始領取老年年金,故如其於65歲以後死亡,因已不屬於加保期間發生的事故,也就不能領取喪葬給付。
至於遺屬年金,則是在被保險人或領取老年年金的人死亡後,經由發放遺屬年金來照顧原本受其扶養的無謀生能力家屬。故如遺屬已年滿25歲以上且有自謀生活的能力,或已領取其他國民年金給付,生活已有保障,就不需要再由國保提供多一份的保障,讓國保可以照顧其他更需要照顧的人。

不同意見出處

https://www.mohw.gov.tw/cp-17-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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