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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程序公開,也屢辦公聽會開放公民討論。
大法官清楚說明,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不被社會傳統習俗接受,受到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排斥或歧視,長久以來是政治上的弱勢,很難期經由⼀般⺠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所以,當法律上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並且對同性性傾向者施加差別待遇,當然應該適⽤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判斷合憲性。
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運動團體研議之相關法律修正建議,獲得立法委員尤美女等及鄭麗君等支持,分別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資料佐證

https://womany.net/read/article/13573
大法官同婚釋憲結果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24/1125344/
【全文】大法官釋憲保障同婚  5千字長文說明白

【全文】大法官釋憲保障同婚  5千字長文說明白 | 蘋果日報

大法官今針對台北市政府、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聲請的同性婚姻釋憲案,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認定,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意旨,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大法官並列出19點理由,說明應保障同性婚姻的理由。(法庭中心/台北報導)以下是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全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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