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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現在都是用所謂的科技取締,未
綁安全帶-4500。
請大家小心吧!
54A8120403001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09012681

被通私人受惠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與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108
國道十號西向15.9公里
109 年 01
11月 21 a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年月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地址
ATQ-3751
車輛自用小客車(銀,國瑞)
種類
●可駕次人线115台北市南港區松河
14
15
月 26
1.本單鐘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版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城」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或郵局繳納。
3
时駕駛人成
行人)姓名


ZEC140406
代保管
物件
有出示
未出示

號如舉地電
批發址話
单位高
5
第大8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二人以上)--駕駛
人及前座乘客
2.本單煌勾記「頂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支所, 32 營 道路交通管理 第 31 條 2 項 00 款 06/
将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聖地人大工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李伦處罰條例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4500元)
-ATQ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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